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梁汉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雁民初字第00009号
案件名称李梁汉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梁汉,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李梁汉。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吴相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梁汉诉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以岭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且认为本案违反级别管辖之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李梁汉辩称:一、本案系商标侵权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以岭公司所依据的条款是错误的。

二、2014年5月1日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被告以岭公司认为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李梁汉为“不一样”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投放陕西卫视的莲花清瘟胶囊广告侵犯了李梁汉的商标所有权,该广告虽在全国多家卫视播出,陕西电视台为播出台之一,且位于雁塔区,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在西安市雁塔区。

陕西卫视播出涉案广告,必然覆盖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并将在该区域内产生一定的侵权后果,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西安市雁塔区。

综上,应驳回被告提起的管辖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案被告以岭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

原告李梁汉答辩称被告以岭公司在陕西卫视发布莲花清瘟胶囊广告,仅提供其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李梁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广告发布于陕西卫视,故无法确定西安市雁塔区为侵权行为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以岭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