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知初字第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
被告:郁荣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郁荣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