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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曹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镇知民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曹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曹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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