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所姣,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6号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东南厅C-11号摊位经营者。
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清。
被告任卫兵,台州市黄岩创美塑料厂经营者,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桥街学子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所姣、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任卫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所姣、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被告任卫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