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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与焦国建,赵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与焦国建,赵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焦国建,赵振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夏晨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艳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国建,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代理人林文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赵振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国建、赵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振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振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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