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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孙得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珞珞,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得梅,系安徽省灵璧县让四电器业主,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得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周明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得梅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孙得梅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得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人民陪审员  周明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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