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3号
案件名称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授权代表人:stanislasbarro,资深品牌保护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