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授权代表人:stanislasbarro,资深品牌保护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