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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129号
案件名称梁秀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秀章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129号罪犯梁秀章,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要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秀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梁秀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秀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

2013年3月获得表扬;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4月获得表扬;

2014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5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已缴纳罚金二万五千元;

累计扣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秀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秀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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