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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庞茂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庞茂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庞茂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9号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粤海工业村5栋三层北。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茂达,系宁波市江东老茂保健食品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茂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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