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知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瑞春、徐春雷(特别授权),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尚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