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国兵,住湖北省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兆彬,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伟波,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周国兵、李兆彬因与被申请人刘玉福、二审被上诉人陈伟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国兵、李兆彬申请再审称:2013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对刘玉福原申请的专利号201130003967.2的专利权宣告无效,即将刘玉福申请涉案“椅子”专利权宣告无效。
因上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刘玉福对涉案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本案应依法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刘玉福的诉讼请求。
周国兵、李兆彬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2日发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本院已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周国兵、李兆彬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对刘玉福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椅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宣告无效,即刘玉福已不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周国兵、李兆彬提交的上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是在本院二审判决后才作出的,属于新的证据,现周国兵、李兆彬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