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为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
授权代表: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晏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江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