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四川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王庆辉,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庆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庆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