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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137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代理人:郭志、单体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

委托代理人:程鹏。

被告: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菲,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盱眙龙虾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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