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清,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丽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4日始,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委托,在其经营的博罗县园洲镇某制衣厂制作加工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夹克。

同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制衣厂抓获刘某某,现场缴获295件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夹克(价值人民币177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委托,于2014年11月24日在其经营的博罗县园洲镇某制衣厂制作加工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夹克。

同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制衣厂抓获刘某某,现场缴获295件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夹克(价值人民币17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常住基本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他人委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扣押被告人刘某某的295件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夹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