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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沧州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沧民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沧州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沧州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阿尔卡迪亚文承苑2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在其酒店内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故原告请求赔偿损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沧州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户名:上官兰祥账号:45×××24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历下支行),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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