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0163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01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理人刘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元林,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A403-A414。

法定代表人鲍东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0号。

负责人徐伟,店长。

原审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副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岸线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简称苏宁三元西桥店)、原审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0015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岸线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我公司合法享有的200680025787.0号专利已被纳入3GPPTS25.321V6.16.0(即第6版)媒体接入控制(MAC)协议规范,又称WCDMA(R6版本),成为该标准的必要专利。

我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金立公司生产、销售的GIONEEG810、G878型号手机支持WCDMA(R6版本),因此被告金立公司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必然实施了我公司的上述专利。

被告苏宁三元西桥店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我公司上述专利的产品。

苏宁三元西桥店系苏宁公司的分支机构,销售行为系二者共同实施。

据此,我公司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宁公司、苏宁三元西桥店停止销售涉案产品,被告金立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被告金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一审法院向被告金立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被告金立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涉案产品是在深圳研究、设计和制造,相关产品均由金立公司销售与提供,因此金立公司才是真正的实体意义上的被告,同时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因此本案应由金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被告苏宁公司、苏宁三元西桥店住所地均位于本院辖区内,且被诉侵权行为地亦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立公司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故裁定驳回金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立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涉案专利(专利号为200680025787.0)的技术方案可知,被控侵犯发明专利产品应为手机芯片,并非手机。

原审被告苏宁三元西桥店和苏宁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被控侵权产品手机芯片系上诉人从案外人处购得并使用,上诉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

而上诉人实施涉嫌侵权的使用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便利诉讼和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金立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新岸线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宁三元西桥店)、苏宁公司均表示不提出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新岸线公司以金立公司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苏宁三元西桥店、苏宁公司为销售者提起的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新岸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636号],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苏宁三元西桥店销售,该销售地位于北京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金立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