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韩某某与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刑初457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457号
案件名称韩某某与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刑初45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某,赵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现住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覃光贺,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小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3日��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招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覃光贺,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许小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赵某租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5号402房,通过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球衣。

被告人韩某负责采购、发货,并安排被告人赵某负责淘宝客服联系销售事宜。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韩某、赵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现场人赃并获归案,现场缴获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球衣409件(共价值人民币16128元),根据其淘宝销售记录,经鉴定:已销售假冒“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球衣共价值人民币87065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系初犯,侵权行为时间较短,已销售数额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系初犯、从犯,没有从售假行为中获取利益,且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和被告人赵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租住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5号402房。

从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韩某在该房内通过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服。

被告人韩某负责进货、发货和收取货款等,并安排被告人赵某负责淘宝客服联系销售事宜。

2014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到上址将被告人韩某、赵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服409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128元),电脑主机1台及被告人韩某用于接收货款的银行卡5张。

根据淘宝销售记录鉴定,被告人韩某、赵某已销售的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服共价值人民币70360元。

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足球服现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赵某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三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地点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球衣及快递单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被告人韩某、赵某共同经营的淘宝网站赛亿达网店的页面截图,赛亿达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统计明细表,被告人韩某的多张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查询单,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扣押物销售价值统计明细表,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401019180011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价格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965号402房房屋租赁合同,广西桂平市公安局木乐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指控的已销售金额87065元中包括被告人销售假冒PUMA牌足球服16705元认定依据不足,本院予以扣除。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韩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409件足球服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