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刘铁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广东南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山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勇诉被告深圳市尼亚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92721.8)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铁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