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注册号:440306104435293。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镇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雄龙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728871。
经营者周增春,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新云村荷叶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7********。
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雄龙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雄龙电脑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金雄龙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该款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