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刘陈辉,男,汉族,1958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满红。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陈辉诉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陈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原告刘陈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