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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陈辉诉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07号
案件名称刘陈辉诉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陈辉,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刘陈辉,男,汉族,1958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满红。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陈辉诉被告深圳市航嘉驰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曙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刘陈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原告刘陈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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