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84-1号原告:温岭市甬岭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西岸村。
投资人:叶海滨,厂长。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和村平桥。
法定代表人:景国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殿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贻行,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甬岭机械厂诉被告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甬岭机械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甬岭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甬岭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温岭市甬岭机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