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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平与石磊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401号
案件名称曹平与石磊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平,石磊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曹平,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威武市凉州区。

被告石磊,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平与被告石磊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平撤回对被告石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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