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管理部经理。
上诉人李永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民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李永民负担五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永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