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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民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492号
案件名称李永民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永民,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管理部经理。

上诉人李永民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永民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元(已交纳),由李永民负担五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永民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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