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22号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投资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猫王宠物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航西路XXX号。
经营者:付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凯,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猫王宠物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