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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遵刑执字第777号
案件名称陈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777号罪犯陈坤,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田沟监狱执行。

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记功各一次;

另查明,该犯犯罪数额巨大,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减刑审核表、奖励通知书、表扬通知书、罪犯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该犯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且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罚金刑,对其应从严掌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15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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