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杨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杨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