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倩倩。
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博。
委托代理人楼一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古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