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99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廿里堡富鑫整形烤漆。
经营者:李瑞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廿里堡富鑫整形烤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