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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禄海与阮文波、大足县津翔机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李禄海与阮文波、大足县津翔机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禄海,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经营者阮文波,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

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

负责人胡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禄海与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禄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禄海撤回对被告西昌市乐威水泵经营部、大足区津翔机械制造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1.5元,减半收取1775.75元,由原告李禄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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