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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76号
案件名称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徐宁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秀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飞,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宁,男,土家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兴达设备公司)与被告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向吉兴达设备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吉兴达设备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书面的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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