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黎。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覃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罗绍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