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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dson Corporation(诺德森公司)诉泉州新日成热熔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
案件名称Nordson Corporation(诺德森公司)诉泉州新日成热熔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诺德森公司,泉州新日成热熔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原告诺德森公司。

授权代表***,该公司助理法律主管—知识产权、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新日成热熔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诺德森公司诉被告泉州新日成热熔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诺德森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诺德森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诺德森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诺德森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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