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8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廖姐烟酒水果店,经营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卉文花鸟市场06号门面。
经营者:刘文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红花岗区廖姐烟酒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的25.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