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林荣。
委托代理人:常远良。
委托代理人:杨思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王红。
上诉人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嘉兴广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