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4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博雅现代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为江苏省宝应县气象路33号,经营场所为宝应县叶挺东路职教中心门面房。
负责人朱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博雅现代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