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胜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
上诉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络公开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等资料显示该公司联系地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
该公司网站亦公示其总部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
该公司提供的显示同关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的照片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
上诉证据可以证明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