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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丁新桂、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丁新桂、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新桂,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桂,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北侧原石围塘煤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军。

上诉人丁新桂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丁新桂认为: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钓鱼式”取证方式,诱导商家使用涉诉商标及包装,而后起诉广州上百家茶叶经销商及上下游企业,在广东省茶业界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引起包括南方日报等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该案件已经造成了在广州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超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丁新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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