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2665号原告:(株)画廊AM,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岛山大路161(新沙洞)。
法定代表人:郑景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祥,男,1964年5月16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画廊AM与被告陈国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画廊AM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画廊AM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画廊AM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