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朱跃丽,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驰怡玩具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东陶村**幢*单元。
经营者:饶东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丽与被告义乌市驰怡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跃丽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跃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