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54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热潜百货店,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8号院4幢3门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北京热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热潜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