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陈宏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陈光铁。
被告温州群悦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伟与被告温州群悦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伟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宏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