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国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鸿飞,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燕、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
代表人陈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清、刘艳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