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5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君、郑山山。
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拱墅区王慧加盟店。
经营者:王慧,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三都乡紫草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青嘉苑*幢***号*层,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6********。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拱墅区王慧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已由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拱墅区王慧加盟店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