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沈健,职务不详。
本案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堂三阳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