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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少锋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6号
案件名称陆少锋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少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陆少锋,男,汉族,地址:广西省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远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陆少锋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少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陆少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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