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陆少锋,男,汉族,地址:广西省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远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陆少锋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少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陆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