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娇,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新聚香源茶行,经营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0号山西坦洋工夫茶城有限公司西楼一层1号。
经营者汪丹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新聚香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