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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余姚市华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52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余姚市华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余姚市华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52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

原告:卓楚光。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

被告:余姚市华研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百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余姚市华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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