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