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8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哈九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